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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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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发表于《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7年第12期,17-24页。
内容提要:陶案是西汉中期以后汉墓中较常见的器物,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多将陶案及其为代表的“案、杯、盘”的器物组合认定为祭祀墓主所使用的祭器。本文通过梳理洛阳汉墓中出土的各类型陶案发现,陶案多在等级较高的多室墓中使用,其使用情况具有一定的阶层差异,这明显与汉代普遍流行的墓地祭祀的情况不同。结合历史文献,通过对陶案的形制分析,发现其明显具有模仿实用漆木案特点的明器特征。通过对几座典型墓葬进行墓内情景的复原研究,对陶案的器物性质和作用及其所在空间的重新审视,本文认为洛阳汉墓中的陶案及其为代表的器物组合的性质应是供墓主宴饮所使用的明器,而非以往学者所认为的用于祭祀墓主的祭器。其所营造的空间应为宴饮空间而非祭祀空间。
关键词:洛阳汉墓;陶案;宴饮空间;墓内祭祀
陶案是西汉中期以后汉墓中较为常见的器物。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多认为它是用于祭祀墓主的祭器,如《洛阳烧沟汉墓》中,发掘者就将此类器物归入用于祭祀墓主的祭奠器[1]。李如森先生提出,“案、杯、盘”器物组合的出现说明汉代墓内祭祀行为的流行[2]。而蒋若是先生指出,前堂中“案、杯、盘”这类器物组合的设置是用于宴饮[3]。韩国河先生则认为:“从随葬品的性质分析,多数的方盒、案、盘、耳杯、勺的组合都属于奠器,归根到底又是为了供奉灵魂饮食使用,和秦汉时期的生活风尚相一致。”[4] 说明陶案似乎具有祭器和明器两种特性。
关于明器和祭器的概念,文献中有较为明确的记载。《礼记·檀弓上》载:“仲宪言于曾子曰: 夏后氏用明器, 示民无知也。殷人用祭器, 示民有知也。周人兼用之, 示民疑也。曾子曰: ……夫明器, 鬼器也。祭器, 人器也。”[5] 又载:“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为也。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钟磬而无簨虡。其曰明器,神明之也。’”[6] 由此可以看出,明器是为了陪葬,仿照生人用器专门制作的,不能实用,其目的主要是供墓主之灵在阴间生活所需。祭器则是生人专门用来祭祀祖先的器物,其制作目的是为生人所用。明器和祭器之间有明确的界限。
在进一步的研究中,黄晓芬先生将汉墓内放置“案、杯、盘”这类器物的空间称为“祭祀空间”,认为埋葬设施内部祭祀空间的开创和独立是促成汉墓变革的重要因素[7]。亦有学者研究汉墓墓道变化与以“杯、盘”为代表器物的“墓内祭奠”的关系,试图说明“墓内祭奠”行为改变了中小型洞室墓墓道的修筑方式[8]。可见汉墓中出土“案、杯、盘”性质的认定对进一步的研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汉墓中出土陶案的性质和作用进行认定和研究。洛阳地区是东汉时期都城所在地,此地发现的汉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下文将以洛阳汉墓发现的陶案为研究中心,分析其主要类型,通过对器物本身的研究和墓葬原始面貌的分析,从而对以陶案为代表的“案、杯、盘”器物组合的性质做进一步的判断。
一、洛阳汉墓中的陶案实物
根据笔者统计,1949 年之后发表的洛阳汉墓发掘资料中出土陶案的墓葬共计82 座,出土各类型陶案131 件。时间从西汉晚期开始一直到东汉末期均有发现。根据《洛阳烧沟汉墓》的分期,结合实际情况,笔者将出土陶案的洛阳汉墓分为五期,第一期为西汉晚期,第二期为新莽时期,第三期为东汉早期,第四期为东汉中期,第五期为东汉晚期。符合具体分期要求出土陶案的墓葬共有61 座,出土陶案104 件。据统计发现,新莽前后为墓内使用陶案的初始期,东汉早期为发展期,东汉中晚期为墓内使用陶案的成熟期。
洛阳汉墓所见陶案类型,可以按形制和案足分为A、B 两种类型。其中,A 型可以分为Aa、Ab 两个亚型,Aa 型为长方形无足陶案,共99 件(图一)[9],Ab 型为长方形有足陶案,共4 件(图二)[10]。B 型也可分为Ba、Bb 两种亚型,Ba 型为圆形无足陶案,共24 件(图三)[11],Bb 型为圆形有足陶案,共2 件(图四)[12]。另有异形陶案1 件(图五)[13],形制不明1 件。目前发现东汉中期之前的陶案均为方形,东汉中期开始出现圆形陶案,且有增长趋势,但并不是主流。
汉墓大多由于盗掘或进水等原因被扰动,因而多数陶案在墓内的原始位置已经改变,就目前发现的墓中陶案出土位置而言,其大都见于前室位置,极个别在耳室中,且部分陶案在近棺位置。同样由于盗扰的原因,陶案上的摆设亦多有变动,从个别未受扰动的墓葬情况来看,陶案上多摆置耳杯与盘等器物(图六)[14],部分残存有兽骨和鱼骨,且旁边亦伴有耳杯、奁、壶等器物,陶案上有器物的共发现15 例。部分陶案之上及其周边没有任何器物迹象,不排除原本就没有的情况。
二、洛阳汉墓出土陶案的墓葬情况
据笔者统计,洛阳地区出土陶案的汉墓共有82 座,有具体分期的61 座,其中西汉晚期1 座,王莽时期7 座,东汉早期9 座,东汉中期26 座,东汉晚期18 座。前三期出土陶案的汉墓中,除一座儿童特型墓外,均为多室砖墓或多室砖土墓。在其后发展过程中,多室墓也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洛阳地区出土陶案的汉墓中,单室墓仅有22 座,且多为较高级的砖墓,形制较低的单室土洞墓则极少,由此可见使用陶案陪葬的墓葬多是中高等级的墓葬。
从对汉代墓葬的整体观察来看,陶案在墓中出现的频率可以从几个墓地报告中得出结论。在《洛阳烧沟汉墓》中共记录发掘墓葬225 座,其中出土陶案的墓葬31 座,比率约为14%[15]。在《一九五五年洛阳涧西区小型汉墓发掘报告》中记有西汉到东汉晚期小型墓70 座,其中出土陶案的墓葬仅有1 座[16]。在《偃师华润电厂考古报告》所记录发掘的75 座东汉墓中,出土陶案的墓葬只有6 座,比率为8% [17]。由此可见陶案在墓内的使用有一定的界限,只有少数中高级墓葬使用了陶案作为陪葬品。
《盐铁论·取下》曰:“从容房闱之间、垂拱持案食者,不知蹠耒躬耕者之勤也。”[18] 文中说持案而食的人不懂农人的辛勤,似可说明案在日常使用中有一定的阶层差异,普通人是不用案进食的。因此如若将“案、杯、盘”的组合看作是用于墓内祭祀的祭器,则不应该有如此明显的阶层差异,陶案的制作较为简单,很多中小型洞室墓中亦完全可以设置此类器物,实际上却少有发现。从上述情况情况来看,陶案的作用更大可能不是简单地用于祭祀。
汉代多室墓的流行与汉墓宅第化的兴盛有较大关系,不同的墓室往往盛放不同类的器物,以模仿生人居住房屋不同的空间,而陶案正是伴随着宅第化的兴起而出现的。洛阳3014 号汉墓是一座多室砖墓(图七)[19],墓室可分为前后两部分,前室包括左右两个耳室,左侧耳室出土陶灶、陶壶等炊具,右侧耳室出土车马器等;后室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中间前堂、东侧室、西侧砖砌棺台、前堂后室。前堂正中亦出土陶明器一组,分别有案1 件,耳杯5 件,鐎斗1 件,盘1 件(内有勺1 件)等。发掘者认为:“按其陈设与内容分析,入门左侧为厨房,右侧为车马间,前堂设置宴饮,再后为主室仓癝家畜,各有位次,俨然汉代一富豪家庭。”[20]
墓室中前堂后室的设置多是模仿了生人居住的空间,墓门封闭,不会轻易开启,墓内的空间当属墓主所有,如若将前堂归入生人祭祀墓主的祭祀空间,则割裂了前堂与墓室其他仿生空间的整体性。从墓葬情况来看,将设置以陶案为代表的“案、杯、盘”器物组合的空间称为生人祭祀先人的祭祀空间显然是不合适的。东汉晚期以后,随着“晋制”的兴起,墓葬的形制由多室墓向单室墓转变,在此过程中,陶案也随着“宅第化”的消减而消失。齐东方先生也认为:“汉代(墓内)器物组合宴饮的意味更浓,而西晋祭台上的器物更多带有祭奠的感觉。”[21]
三、陶案的性质与礼仪功能
对于陶案的器物性质,史书中有明确的记载。《续汉书·礼仪志》:“东园武士执事下明器。……瓦釜二,瓦甑一。瓦鼎十二, 容五升。匏勺一,容一升。瓦案九。瓦大杯十六,容三升瓦小杯二十,容二升。瓦饭盘十。瓦酒樽二,容五斗。匏勺二, 容一升。”[22] 其将陶案与陶杯、陶盘、陶勺等明确归入明器之列,且其所记载的情况多能与发掘的实际情况相对应。
洛阳汉墓所发现的陶案(除一特型外)均具有四周起缘的特点,且内部多涂朱或彩绘,这明显是对漆木食案特点的模仿。《汉书·外戚传》:“(许后)五日一朝皇太后于长乐宫,亲奉案上食,以妇道共养。”[23]《后汉书·梁鸿传》:“(梁鸿)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24] 这都说明汉代的食案在使用过程中常需要四处移动,所以漆木食案多起缘以防止汤汁的撒漏,从洛阳汉墓中出土的陶案大多具有四周起缘的特点来看,它们应是模仿漆木食案制作的陶明器。若是陶案作为祭器使用,则不需要随处移动也无需制作四周的缘。
从一些独特的摆放方式来看,陶案也显然不具有作为祭器的功能。洛阳五女冢新莽墓是一座多室砖墓(图八)[25],前室进门处设一案, 用两层砖砌座, 案上陶奁1、陶耳杯盒1,盒内放置排列整齐的耳杯( 图九) [26]。案东西两侧各置一陶壶、陶炉, 炉上坐铜洗, 洗内有陶耳杯1, 炉膛内有木炭, 前室的东南角和西南角各置一陶瓮。值得注意的是,陶案上有一陶奁,耳杯并没有一字摆开也没有放置食物,而是全部放在陶盒里面,陶案周边陶壶、陶炉、铜洗也是日常使用的器物,很显然这组器物并没有表现祭祀场景,而仅仅是作为器物放置。由此看来,这组器物应是模拟生活用器而制作的明器而非祭器。
此外,陶耳杯盒在墓内的出现并非偶然,在洛阳金谷园新莽时期壁画墓[27]、洛阳五女冢267 号新莽墓[28]、洛阳3014 号汉墓[29] 等墓中均有发现。
下文将从一些具体墓葬出发,通过情景还原,分析陶案及其为代表的“案、杯、盘” 的组合在墓葬中所发挥的礼仪功能。洛阳五女冢267 号新莽墓(图一〇)[30],此墓为竖井墓道小砖券墓, 墓室中部东侧为一影壁, 西侧为一道小沟, 将墓室一分为二, 南部为前堂和砖台; 北部西侧放随葬品, 东侧置棺。隔墙南部以两层砖砌筑一长1.4、宽1.35、高0.41 米的砖台。砖台西侧以小砖平铺砌成二层台阶。砖台上南部设陶盒、陶耳杯、陶案等。陶盒内置耳杯, 案上摆放3 排耳杯, 共15 件, 耳杯内均盛鱼、鸡等食物;西北部散置颗粒较大的已碳化的植物;还有似木牍的随葬品, 并有织物覆盖, 但已腐朽, 难以辨识; 西北部还放置3 件小型泥器和1 件铜镜, 以及数枚铜钱。砖台北侧隔墙上和东侧墓壁上原均绘壁画, 惜已脱落, 壁画用红、黑、褐、赭等色细线勾勒绘成。发掘者根据发现的陶案、耳杯以及实物残存认定隔墙南部的砖台为祭台。此处将砖台认定为祭台并不合适,首先砖台与棺室之间有意设有影壁和小沟,阻断了砖台与棺室的直接联系,强调前室与棺室为不同的空间。如果案上器物是后人对亡者的祭祀,那么影壁的存在实则起到了阻碍作用。祭台长1.4、宽1.35 米,高仅有0.41 米,若是为了方便生人安放祭品,完全不需要在西侧设置二层台阶。祭祀器具的摆放位置集中于祭台南部一侧,也没有放在近棺的位置,砖台随葬品的摆放也全然不必到砖台上去进行。此外,若此砖台为祭台,那么陶案的使用则完全没有必要,且砖台上尚有其他木牍、泥器等。台阶的设定不是为生人准备的,这个砖台也不应是祭台,而是生者为亡者模拟营造了一个空间,一个具有一定高度的宴饮场所,砖砌台阶则是为墓主设置的一种象征性的设施。由此看来,陶案作为承接耳杯和食物的器具,它并不是祭祀亡者的祭案,而是专门为亡者营造宴饮空间的明器食案。
洛阳涧西七里河东汉墓是一座多室砖墓(图一一)[31],墓中在前室西半部砌有一高出墓底5 厘米的砖台, 将前室分为两个部分, 砖台上放置一套与饮宴有关的器物, 东南角放置陶灯, 在它西北为百戏俑, 围绕陶灯形成一半圆圈。百戏俑西边为一长方形陶案, 案上中部南北排列三排耳杯, 东北角放一圆盘, 案西南角放一羊头。在砖台下放置陶作坊和家禽、家畜等模型器。墓主的棺木则在后室,显然砖台上模拟了一个宴饮的空间,而宴饮的主人理应是墓主。因此,陶案、周边相关杯盘组合及食物则与乐伎俑、陶灯等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摆放的位置亦难与棺木发生直接的联系,因而不能作为墓内祭祀的遗迹,应是一套供墓主宴乐所用的明器。
洛阳苗南新村528 号汉墓( 图一二) [32] 中也设有较为典型的宴饮空间。墓葬为土洞横室墓,在墓室东北和东南角分别有东西长1.8、南北宽1.1 米的生土棺床台, 棺及尸骨已无痕迹。棺台南北对称分布,同样在棺台上对称分布的还有两组陶案、盘、耳杯等食器组合,值得注意的是,两组食器组合中间则摆放了18 件乐伎俑,营造了一种墓主两人对饮、欣赏乐伎表演的宴饮真切场景。而从其器物摆放的位置来看,完全没有给生人留下祭祀所用的空间。这种宴饮场面在洛阳地区汉代墓壁画中亦多有发现,其出现的位置也往往在前室中。例如洛阳西工东汉壁画墓C1M120,该墓为横堂砖室墓,横堂东壁为“宴饮图”,南壁为“车马出行图”[33]。洛阳市朱村东汉壁画墓是一座多室砖墓,其墓室北壁为“宴饮图”,南壁为“车马出行图”[34]。河南洛阳市第3850 号东汉墓是一座多室砖墓,其前室北壁亦是“宴饮图”[35]。
四、余论
本文通过对洛阳汉墓出土陶案的材料进行梳理,认为以往学者将其归入祭器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从陶案四周起缘、涂朱等特点来看,它应是仿照生活用器食案而做的明器,而不是用于祭祀的祭器。“案、杯、盘”是生活中常见的生活用器,汉墓随葬品具有生活化的特点,从洛阳汉墓出土陶案的情况来看,不能因为案上设有食物就直接认定祭祀行为的存在。从使用组合上来说,陶案与同出的陶奁、陶灯的性质一致,都是模拟生人使用的器具而造就的明器。另外,从使用空间上来看,以陶案为代表的食器组合多出现在前室中,且多发现在形制较高的多室墓中。汉代孝道盛行,墓地祭祀虽较前代流行,但是在墓内设有“案、杯、盘”的墓葬所占比例却较小,墓祭行为不应有如此明显的阶层差异。墓内设置“案、杯、盘”组合的行为应与汉代墓地祭祀有着本质区别。汉墓多具有宅第化的特点,汉墓的空间营造也是仿照生人宅第的模式,根据前文对保存情况较好的个案分析, “案、杯、盘”的器物组合在墓内的礼仪功能主要是营造宴饮空间供墓主使用,而非用于对亡者的祭奠,这一点亦可与墓室壁画“宴饮图”的空间位置相印证。随着晋制的兴起,由于墓室空间的简化,陶案的礼仪功能亦难以发挥,因此在东汉以后的墓葬中陶案及其为代表的“案、杯、盘”的器物组合也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注释:
[1] 洛阳区考古发掘队:《洛阳烧沟汉墓》,科学出版社,1959 年,第241 页。
[2] 李如森:《汉代丧葬礼俗》, 沈阳出版社,2003 年,第63 页。
[3][19][20][29] 河南文物工作队第二队:《洛阳3014 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参考资料》1955 年第10 期。
[4] 韩国河:《秦汉魏晋丧葬制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266 页。
[5] (清)孙希旦:《礼记集解》卷九《檀弓上》,中华书局,1989 年,第219 页。
[6] 同[5],第216 页。
[7] 黄晓芬:《汉墓的考古学研究》,岳麓书社,2003 年,第156 页。
[8] 周立刚、楚小龙:《试论汉代中小型洞室墓的墓道——以河南荥阳薛村汉墓为例》,《中原文物》2011 年第5 期。
[9][25][26] 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洛阳五女冢新莽墓发掘简报》,《文物》1995 年第11 期。
[10][12][13] 同[1],第139 页。
[11] 洛阳博物馆:《洛阳东汉光和二年王当墓发掘简报》,《文物》1980 年第6 期。
[14][28][30] 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洛阳五女家267 号新莽墓发掘简报》,《文物》1996 年第7期。
[15] 同[1]。报告第137 页载,陶案共计46 件,出自36 座墓中,而根据报告所附墓葬总统计表统计出土陶案的墓葬共有31 座。本文以统计表信息为准。
[16]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一九五五年洛阳涧西区小型汉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9 年第2 期。
[17] 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偃师华润电厂考古报告》,中州古籍出版社,2012 年,第94-113 页。
[18] (汉)桑弘羊撰、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卷七《取下》,中华书局,1992 年,第463 页。
[21] 齐东方:《中国古代丧葬中的晋制》,《考古学报》2015 年第3 期。
[22] 《续汉书》志第六《礼仪志》,中华书局,1965 年,第3146 页。
[23] 《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中华书局,1962 年,第3968 页。
[24] 《后汉书》卷八三《梁鸿传》,中华书局,1965 年,第2768 页。
[27] 洛阳博物馆:《洛阳金谷园新莽时期壁画墓》,1985 年,《文物资料丛刊》第9 辑。
[31] 洛阳博物馆:《洛阳涧西七里河东汉墓发掘简报》,《考古》1975 年第2 期。
[32] 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洛阳苗南新村528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94 年第7 期。
[33] 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洛阳西工东汉壁画墓》,《中原文物》1982 年第3 期。
[34] 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洛阳市朱村东汉壁画墓发掘简报》,《文物》1992 年第12 期。
[35] 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河南洛阳市第3850 号东汉墓》,《考古》1997 年第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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