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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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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遣策“偶人简”研究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田天
原文发表于《文物》2019年第6期,88-96+1页
以不同材质的偶人随葬,是战国以来的古代社会流行的葬俗,其功用是在地下侍奉死者[1]。西汉前期的遣策有专记随葬偶人者[2],即本文讨论的“偶人简”。
“偶人”一词,见于传世与出土文献,符合西汉时期的使用习惯。其一,西汉遣策通常以此称呼随葬人俑,如凤凰山M8遣策、大坟头M1木方、张家山M247遣策等皆称随葬偶人为“禺(偶)人”[3]。其二,在传世文献中,“禺”“偶”为汉代随葬人、物的通称。如《汉书·韩延寿传》“百姓遵用其教,卖偶车马下里伪物者,弃之市道”[4],《论衡·薄葬》“丘墓闭藏,谷物乏匮,故作偶人以侍尸柩,多藏食物以歆精魂”[5]。
西汉前期遣策中,偶人简具有与其他部分不同的功用,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类别来认识。偶人简对偶人的身份特征有具体描述,是这一时期出现的新特征。偶人简与告地策类文献关联紧密,二者共同反映出西汉前期出现的新葬俗。
一、偶人简与随葬偶人
遣策记录偶人,战国楚墓中已见其例[6]。楚墓遣策多连行书写,没有单独记载偶人的简册,记录也较简单,仅由人俑名称与数量组成,如包山M2“二烛”銿[7]。
遣策中记载的偶人可与实际陪葬偶人对应。望山M2遣策记有“亡童”,长台关M1遣策记有“□(“明”分化字,上明下示)僮”[8]。望山简整理者引证《吴越春秋·夫差内传第五》“梧桐心空,不为用器,但为盲僮,与死人俱葬也”,指出“亡童”即《吴越春秋》中随葬的“盲僮”。还提出,长台关M1遣策中的“□(“明”分化字,上明下示)”,即“明”的分化字,盲童又可称为明童[9]。因此,遣策中记载的“亡童”“明童”,即与墓中随葬的偶人对应。
目前全文发表的战国楚墓遣策共7批,其中4批记载随葬偶人。除曾侯乙墓仅出土辟邪木片俑一件外,其他6座墓葬均出土木制圆雕偶人(表一)。遣策中记载的偶人数目,多与出土发现不合。长台关M1出土木俑11件,多于遣策所载“八□(“明”分化字,上明下示)僮”;望山M2出土木俑16件,比遣策所记多7件[10]。
西汉前期,遣策与随葬偶人的对应变得相当稳定。遣策的记载与实际出土偶人数相差较小[11]。如大坟头M1木方记“女子禺(偶)人四”“男子七人”,实际出土木俑10件[12]。萧家草场M26遣策记“御者一人、从者四人”,实际出土木俑5件[13]。张家山M247遣策记“吴(偶)人男女七人”,实际出土木俑7件[14]。
在时代应为文景时期的凤凰山汉墓群中,偶人简不仅与随葬偶人数相对应,与偶人在墓葬中放置的次序也基本吻合。其中M167所出遣策保持了原始的编联顺序,随葬器物也基本保持原始位置[15]。M167偶人简记录顺序为车马(御者)、谒者、侍女、牛车、大奴、大婢、小奴等。随葬车马及偶人放置于边箱,谒者持戟立于头箱、边箱交界处(面向边箱),轺车居首,车后婢、奴分南北两队,东西九排。偶人排列有序,与偶人简记载顺序基本相合[16]。M168随葬器物位置基本保持原状,随葬偶人有序列队,置于头箱。墓葬共出土圆雕偶人46件,M168所出竹牍中载有“大奴良等廿八人”“大婢益等十八人”,与出土偶人数相合。M168偶人简所记奴、婢数量相加为41人,整理者认为置于头箱木船上的5个划船男俑可能未记入简中[17]。
总之,遣策偶人简记载的“盲童”“童”“奴”“婢”等即随葬的偶人。在西汉前期,二者之间的对应清晰而稳定。
二、西汉前期偶人简的主要特征
西汉前期,偶人简发生了三点变化,说明偶人简在遣策中成为一个独立类别,也反映了新葬俗的产生。
第一,偶人简成为遣策中固定的组成部分。以武帝为界,西汉前期遣策共20批,其中全文发表的14批(表二)[18]。西汉前期的遣策中,马王堆M1未见偶人简,荆州高台M6竹简字迹难以辨识,其余12批遣策中皆有偶人简,比例远高于战国遣策。
第二,偶人简比例大幅上升。战国楚墓遣策对偶人往往仅记一语,远不及车马衣饰的记载详细。西汉偶人简则在遣策中占据了相当的比重。西汉遣策一般一简记一物,通过计算偶人简的简数,可以大致得出偶人简在整批遣策中所占的比例。不计载于竹木牍的部分,偶人简占遣策总数比例最小的是萧家草场M26的5.7%,最大的是凤凰山M8的25%,其他多为10%~20%。与战国时代相比,西汉偶人简在遣策中的比例大幅上升。考虑到此时随葬器物种类繁多,偶人只是其中一类,偶人简的数量及重要程度就更为突出。
第三,偶人简对偶人的描述复杂化。楚简对偶人的记载相当简单,一般格式为“数量+名称”,如长台关M1“八僮。四戈”(2-028)[19]。只有望山M2遣策对偶人记载较详,不仅记录随葬偶人的名称“亡童”,还记载偶人的衣饰质料,“九亡童:其四亡童皆缇衣,其三亡童皆丹绣之衣,其二亡童皆紫衣”[20]。在西汉偶人简中,可以看到对这种传统的继承。马王堆M3遣策小结牍中,将随葬的偶人总称为“男子明童”或“女子明童”,统一清点[21]。随葬偶人称“明童”,与“□(“明”分化字,上明下示)僮”“亡童”相同。再者,望山M2以衣服的颜色和质地区别九名“亡童”,如“缇衣”“丹绣之衣”“紫衣”,应是为入圹时清点、核对之用。马王堆M3遣策中也有以衣饰质料加以区分的例子,如“女子七十二人,皆衣绮”(37/57)、“婢八十人,衣布”(38/58)等。这两点相似之处,可以看作西汉遣策对战国传统的延续。
不过,虽然与战国楚墓同属高等级墓葬,地域也较为接近,但是马王堆M3偶人简对偶人的描述大为具体,叙述的重点也有所变化。根据记录构成的方式,可将马王堆M3偶人简分为三类。
第一类记偶人职事。在男女“明童”总称之下的随葬偶人,有具体、明确的职事分派。如“家丞一人”(2/2)、“河间舞者四人”(29/45)、“楚歌者四人”(31/47)。记录职事分派,可能是为在下葬过程中区别偶人。如河间舞者、楚歌者,他们的服饰或与其他舞者、歌者有别。
第二类记偶人执物、衣饰。也有部分偶人简不记偶人职掌,而以手执物品或衣饰区别偶人身份。如“执长桱(茎)矛八人,皆衣绀、冠”(11/20)、“女子(七十)二人,皆衣绮”(37/57)。这类偶人以手执物品区分其职掌,并辅以衣冠描述,没有明确职掌的如“女子”偶人则径以衣饰区分。
第三类为二者组合。偶人简中数量最多的是记载确定的偶人职事名称,并记载衣饰或执物。如“宦者九人其四人服羊车”(5/5)、“建鼓一,羽旌饣力(饬—饰),卑(鼙)二:鼓者二人,操抱(枹)”(9/9)、“美人四人其二人楚服,二人汉服”(28/44)。此类偶人简,记载随葬偶人的职事,如宦者、鼓者、卒、美人等,同时也载有偶人穿着或手执物品。或因同一职事的偶人可对应不同服饰或执物,如美人有楚服、汉服之分,卒有操长戟、操弩之分等。
在小结牍中,偶人简所记的不同职事又被再次归类:
▄右方男子眀(明)童凡六百(七十)六人。其十五人吏,九人宦者,二人偶人,四人击鼓、铙、铎,百九十六人从,三百人卒,百(五十)人奴。(21/42)
▄右方女子眀(明)童凡百(八十)人。其八十人美人,廿人才人,八十人婢。(39/59)
男子明童中的家丞、谒者皆被归入“吏”,女子明童中的舞者、歌者则被归入“才人”等大类。这些更大的类别,如属于自由民仆从的“卒”“从”,或是非自由民仆从的“奴”“婢”,都指向处于社会某一阶层的“身份”。简言之,最终用来总结马王堆M3随葬偶人的标准,是他们的身份。
马王堆汉墓等级较高,也存在一定特殊性[22]。仅观察马王堆M3,尚难断言汉初偶人简的记载方式出现了质的变化。如将考察对象延伸到整个西汉前期的遣策,不难发现,以身份区别偶人的做法并非马王堆M3遣策所独有。在墓主为中小官吏的墓葬出土的遣策中,上述特征更为显著。如在凤凰山汉墓中,西汉前期偶人简的特殊性便表现得更为突出和一致。按照前述标准,凤凰山M167偶人简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或仅记偶人职事,如“御者一人”(3)、“谒者两人”(5)。或同时记载职事与身份,如“侍女子二人,大婢”(6)。其中“侍”是“女子”的具体职掌,“大婢”则是对“侍女子”身份的说明。另一类除记载职事、身份外,还说明其服饰或手中执物,如“责侍女子二人,绣衣,大婢”(7)、“小奴二人,持”(16)。凤凰山其他墓葬如M8、M9、M168、M169遣策偶人简格式,与M167相似[23]。凤凰山偶人简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在偶人职事之后,又缀以作为身份的“奴”“婢”字样。这一特征,在西汉前期其他墓葬偶人简中也普遍存在。
综上诸例,西汉前期的偶人简对偶人的描述往往具有偶人职事、身份、衣饰和执物、人数几个元素,一支偶人简中至少有两项出现。其中出现最为频繁的核心元素是身份。刻意强调偶人作为“奴、婢”的身份,是西汉前期遣策偶人简引人注目的新变化。
三、偶人简与“告地策”
从战国到西汉,偶人简叙述重心所发生的明显迁移,指向其功能的变化。据《仪礼》,遣策在葬礼中的随葬器物入圹清点和“读遣”两个环节发挥作用,战国楚墓遣策上已经有了表示核对的记号[24]。楚地遣策记录偶人衣饰等外部形态,便于葬礼中识别、核对入圹物品。此时偶人简的核心作用,在于葬礼仪式本身。
西汉偶人简不但记录偶人的执物、衣饰,还强调他们的职事与身份。偶人简记载的对象,从需要清点的木偶,转变为将在地下发挥作用的“人”。这种变化不能单纯从葬礼的具体操作中解释,而需要从丧葬礼仪与死亡观念上探求。这其中关键的切入点,是一些记录偶人名字的偶人简。
凤凰山M8、M9两墓的遣策,除了前文提到的诸种元素外,还记载了偶人的名字。一般的格式为偶人身份+人名+职事(执物),如“大婢绿,承巾”(M8∶52)、“大婢紫,承巾”(M8∶53)、“大奴众,谒者,操戟”(M9∶9)、“大婢意,田,操锄”(M9∶14)。凤凰山M168偶人简也载有偶人名,唯格式与M8、M9略异,一般为职事+人数+身份,未直接记载偶人名。如“从马男子四人,大奴”(3)、“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8)。偶人之名见于同墓所出竹牍:“江陵丞敢告地下丞:市阳五大夫自言与大奴良等廿八人、大婢益等十八人,轺车二乘、牛车一两、马四匹、马二匹、骑马四匹。”竹牍既举出“大奴良”“大婢益”,说明随葬的其他偶人也有名字,只是未载于遣策而已。
要理解西汉偶人简强调身份的原因,看似无用的偶人名字正是突破口。偶人的名字与丧葬仪式没有直接关系,又独立于“奴”“婢”等身份标签之外。特地在遣策上记录偶人之名的作用与意义何在?首先可以推论,偶人简通过记录偶人的社会阶层,甚至名字,刻意强调偶人身份的真实性。这说明在西汉前期,随葬偶人并非泛泛地承担“在地下侍奉死者”的功能,而是要精确地复制死者生前的真实生活。
要进一步解释名字的意义,还需要跳出偶人简本身,联系其他出土文献。凤凰山M168将偶人信息分载于告地策与偶人简的做法,展示出告地策类文献[25]与偶人简的关联。梳理已发现的告地策,可以发现,遣策偶人简与告地策功能、性质相同,可以配合使用。
第一,遣策偶人简流行的时间与告地策高度重合。描述具体详尽的偶人简出现于西汉前期,
不见于景帝之后。目前发现的告地策共7件,都集中在西汉前期,时代最晚的也不晚于景帝[26]。二者几乎同时出现,又同时消失,殆非偶然。
第二,告地策或与偶人简格式高度相似,或配合使用[27]。现有的13批偶人简中,有4批与告地策同出。现存的7件告地策中,除马王堆M3没有明确记载随葬偶人外,其他几件皆与随葬偶人直接相关。
先谈高度相似者。记载偶人名字的做法,多见于告地策类文献。如孔家坡汉墓M8木牍:
二年正月壬子朔甲辰,都乡燕、佐戎敢言之:库啬夫辟与奴宜马、取、宜之、益众,婢益夫、末众,车一乘,马三匹。正月壬子,桃侯国丞万移地下丞,受数毋报。定手。[28]
据木牍纪年,报告推定孔家坡M8的下葬时间为汉景帝后元二年(前142年)[29]。宜马、取、益夫等,都是随葬奴婢的名字。木牍列出随葬奴婢名单,格式为“身份(奴/婢)+名”,与凤凰山遣策相同。江陵高台M18(前173年)随葬木牍乙中也记载了偶人的名字,其内容为“新安户人大女燕,关内侯,寡。大奴甲。大奴乙。大婢妨。家复不算不徭”。这些内容虽载于牍上,但分行抄写,使用“身份+名”的格式,与偶人简形式极为接近,可以看作偶人简的变形。上述两例,已展示了告地策与偶人简内容的高度相关性。
告地策与偶人简配合使用的情况更为多见。凤凰山M168偶人简中未记人名,而于告地策中总括记载“大奴良等廿八人、大婢益等十八人”,可见后者是对前者的总结。江陵高台M18木牍乙记载随葬偶人,捆缚在一起的随葬木牍丙为告地策:
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敢移安都丞。丿亭手。[30]
这件随葬文书形态较为特别,四件木牍捆缚在一起,木牍甲上墨书“安都”“江陵丞印”字样,木牍丁是记载随葬器物的遣策类文献[31]。从捆缚的形态来看,木牍丙应与其他三件木牍配合使用。木牍丙(告地策)的作用是使人口移徙合法化,与木牍乙(偶人简变形)直接相关,属于同一组文书。再如凤凰山M10木牍一正面书写随葬的器皿、奴婢,背面书写“敢告地下主,偃衣器物所以蔡(葬),具器物名,令会(?)以律令从事”。这件告地策正文没有提及偶人,但随葬物品清单与告地策书于同一木牍正、背面,也说明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此外,江陵毛家园、荆州谢家桥M1的遣策尚未全部公布,但从告地策的内容来看,也与遣策偶人简相关。
第三,在物理形态上,也能找到告地策与随葬遣策配合使用的痕迹。凤凰山M168告地策上明显有编痕,应本与遣策编联在一起。谢家桥M1木牍“以衣器葬具及从者子、妇、偏下妻、奴婢、马、牛、物,人一牒,牒百九十七枚”[32]。毛家园M1木牍“今牒书所与徙者七十三牒移”[33]。“牒百九十七枚”“七十三牒”之“牒”,即指连缀成卷册的单枚竹简。告地策正文言明其与这些“牒”同移,证明了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
告地策与遣策的关系,已为学者所注意[34]。通过上述讨论,可以看出,告地策并非与所有遣策相关,而是直接与偶人简相关。“偶人简”记载身份、姓名的意义或其功用,与告地策相同。这两种文献应合而观之,不能作为两类材料处理,甚至可将告地策归入广义上的偶人简。
四、偶人简与西汉前期的人口移徙
建立起偶人简与告地策之间的联系,偶人简详载随葬偶人身份、姓名的意义便可以得到解答。
告地策的主要功能在于迁徙人口,如江陵毛家园告地策木牍:
十二年八月壬寅朔己未,建乡畴敢告地下主,□阳关内侯寡大女精死,自言以家属、马牛徙。今牒书所与徙者七十三牒移。此家复不事。可令吏受数以从事,它如律令。敢告主。[35]
墓主使用此文书的目的是迁徙、地下吏要“受数”。受数,指受“名数”,即为迁来的人口登报户籍。黄盛璋指出,“告地策移文地下,目的就是为登报户籍”[36]。偶人简的功能与之完全相同,用于从地上到地下合法移徙人口。
从格式与内容上看,告地策与偶人简配合使用,也是模仿现实中的户口迁移文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明确规定“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即言户口迁移时须附上迁徙者的个人信息。目前暂未发现直接记载户口迁移的文书。里耶秦简中有一条与户口迁移相关的材料,可为佐证: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不□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皆自占,]谒令都乡自问劾等年数。敢言之。□(16-9a)[37]
在户口迁徙时,缺少与年龄相关的文件“年籍”,迁入地都乡的守啬夫要求核查,启陵乡啬夫答复乡中“未有枼(牒)”,即前文的“年籍”。这也说明,户口迁徙时除了移书,还需要籍簿简册来记载迁徙人员的相关信息。“告地策”和偶人简的配合与此如出一辙。
从告地策与偶人简流行的时间看,以合乎地上法律的手段,将主人及其拥有的奴婢户籍移徙至地下,是西汉前期的特殊葬俗。这一葬俗的出现,可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汉书·高帝纪》载汉高祖五年夏五月诏曰“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38]。天下甫定,汉王朝就开始了对流动人口的清查与登记。所谓“名数”,颜注曰“谓户籍也”。“名数”二字,正见于前引毛家园、孔家坡和江陵高台M18告地策。西汉初年政府进行的大规模人口普查、户籍登报工作,对基层社会施加了直接影响。告地策与偶人简,应该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要实现随葬“家属”的“合法”移徙,随葬偶人就必须身份明确,这是偶人简除了记载偶人衣饰、执事外,还要强调“大奴”“大婢”等身份,甚至必得载明名字的原因。
最后,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处理。其一,偶人简与告地策都记载偶人的名字,极力摹拟真实,随葬偶人身份的真实性应如何理解?总的来看,似不应将有名奴婢的名字与身份完全看作虚造[39]。荆州谢家桥M1竹牍记载的随葬人与物有“衣器、葬具及从者子、妇、偏下妻、奴婢、马牛物”[40]。刘国胜指出,“子、妇、偏下妻”即指墓主的子女及家内偏妻、下妻[41]。如果亲属的身份是真实的,那么随葬奴婢的身份也很可能属实。毛家园木牍中则载明,随葬人口的身份是“家属”。“家属”一词多见于《史记》《汉书》,主要指家人,也包括奴婢[42],与谢家桥告地策所云的“从者子、妇、偏下妻、奴婢”相类。谢家桥、毛家园告地策都记载死者家人,从侧面证明,告地策所移徙的人员,应有真实依据。这样理解,告地策、偶人简所代表的合乎程序的迁徙手续,也更具意义。其二,告地策类文献的性质。不少学者认为,告地策与传、符类文献相似。如陈直认为凤凰山M168的“告地书”与“过所”性质相似。刘国胜认为“告地书”与“致”更为相近。大庭脩提出,“告地策”的文体形式就是汉代发给国内旅行者的身份证明书,即棨、传类文体[43]。前文已论证,告地策与偶人简的主要作用,在于户籍迁移。告地策虽然偶载墓主所携带的马牛等财物,但叙述重心是随葬人口。告地策强调“名数”,即户籍,原因正在于此。再者,告地策与偶人简配合使用,形式上也与户口迁移文书相似。传、符类文书用于人口迁徙,但“名籍”并不由迁徙者携带,而是放置于相关部门[44]。这也使告地策与符、传类文献的关系更加疏远。所以,告地策类文献还是应与偶人简一并看作户籍迁徙文书。
需要说明的是,告地策与偶人简意在模仿现实世界中的文书,但相关的法律、官署、官吏皆出于悬拟。所以,虽然这些随葬文书的内容彼此相似,但难以求一“标准格式”。
理解了西汉前期偶人简产生变化的原因,还可以更进一步认识随葬偶人自身的发展。长台关M1的随葬偶人放置于不同边箱中,这些边箱或表现车马库或表现庖厨、书斋等地[45],可见不同的偶人功能不同。马王堆M1的偶人也分布在不同的边箱,巫鸿认为,放置于不同地方的俑,代表家居生活中不同的侍者角色[46]。与墓葬形制本身的发展有关,西汉前期的偶人往往全部被置于头箱或边箱,不再以位置来区别功能,如凤凰山M167、张家山M247等[47]。偶人的功能,以执物、衣饰和偶人简的记载来区分。由此,随葬偶人功能就有可能设计得更为具体,身份也更加多样。这正呈现了与偶人简同样的死亡观念———对地上生活做更为具体的模拟。
五、结论
以偶人随葬的习俗由来已久,在遣策中记载偶人的做法,则集中于战国到西汉前期。战国偶人简数量不多,记载简短。到了西汉,偶人简成为遣策中稳定的组成部分,占有相当比例。西汉偶人简对偶人的描述详细、具体,不仅包括偶人的衣饰、职掌,更强调其身份,部分甚至载有姓名。
战国偶人简以服饰区分偶人,针对的是随葬偶人本身。西汉偶人简以身份区分偶人,针对的是偶人在地下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功能。西汉偶人简与同时流行的告地策类文献有直接关系,应被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二者组合,模仿现实中的户籍迁移文书。它们反映了同一种信仰,即要求通过合法的程序,将死者及其所属奴婢徙至地下。
西汉前期的随葬偶人拥有明晰而具体的身份,与墓主一起被写入户口移徙文书,同徙地下。在这类随葬文本建构的世界中,死者在地下的生活,不只是简单的模拟,更是地上生活的延续。死亡被处理成一次移居。死者持有合法的文书,携带奴婢与财产所进入的地方,既非仙界、也非化外之地,而具有与地上世界相同的秩序与规范。
注释:
[1]学界一般认为人俑是对人殉的替代。参见丘东联《楚墓中人殉与俑葬及其关系初探》,《江汉考古》1996年第1期;巫鸿《说“俑”———一种视觉文化传统的开端》,《礼仪中的美术———巫鸿中国古代美术史文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王元朝《先秦秦汉从人殉到俑殉习俗演变与比较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2]战国至西汉的墓葬中,经常出土用桃木制作的片状人形,称为辟邪木俑、木片俑等。这些人形放置的位置与立体圆雕俑人不同,不记入遣策,陆锡兴对其有全面总结。参见陆锡兴《考古发现的桃梗与桃人》,《考古》2012年第12期。
[3]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中华书局,2012年,本文所引凤凰山简牍皆据此版本,不另注;陈振裕《云梦西汉墓出土木方初释》,《文物》1973年第9期;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本文所引张家山M247简牍皆据此版本,不另注。
[4]《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第3210页,中华书局,1962年。
[5]黄晖《论衡校释》,第961页,中华书局,1990年。
[6]战国楚墓中多随葬偶人,参见于保田《楚俑研究》,《东南文化》1998年第4期;凌宇《楚地出土人俑研究———早期中国墓葬造像艺术的礼制考察》,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
[7]整理者读为“烛僮”,认为即出土实物中的童子秉灯。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第38、62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
[8]刘国胜《楚丧葬简牍集释》,第92、93、6页,科学出版社,2011年。
[9]朱德熙等《望山一、二号墓竹简释文与考释》,《江陵望山沙冢楚墓》,文物出版社,1996年。
[10]整理者认为可能是入圹前送来,来不及写入遣策。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望山沙冢楚墓》,第150页,文物出版社,1996年。
[11]只有马王堆M3是一个特例。马王堆M3遣策中记载的偶人数量近千件,墓葬中仅出土木俑106件,其中2件为桃枝小俑。从遣策的格式来看,“明童”应为随葬偶人无疑。二者出现差异的原因还需进一步思考。参见湖南省博物馆等《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田野考古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4年;[日]鈴木直美《馬王堆三号墓出土簡にみる遣策作成過程と目的》,《文獻と遺物の境界:中国出土簡牘史料の生態的研究》,東京外国語大学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所,2011年。
[12]木方中记载女子偶人4件,实际出土女俑3件,男子偶人数与木方所记相同。陈振裕《云梦西汉墓出土木方初释》,《文物》1973年第9期。
[13]出土木俑12件,其中7件为木片俑,5件为圆雕俑。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沮秦汉墓简牍》,第138、166、174页,中华书局,2001年。
[14]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85年第1期;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
[15]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第151页,中华书局,2012年。
[16]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整理小组《江陵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
[17]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一六八汉墓》,《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
[18]尚未全文公布的西汉前期遣策为荆州谢家桥M1、毛家园M1、张家山M136、望城坡西汉渔阳墓、印台汉墓、江陵扬家山M135出土的6批遣策。江陵扬家山M135简报推测为秦墓,根据出土器物,该墓年代应为西汉初年。参见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扬家山135号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8期;陈振裕《湖北秦汉简牍概述》,《新出简帛研究》,文物出版社,2004年。
[19]同[8],第6页。
[20]同[8],第92、93页。
[21]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马王堆M3中有一简提及“偶人”,(偶)人二人,其一操(迁)盖,一人操矛(7/7)。小结牍中,这两个偶人也列于“男子明童”之中,与凤凰山、大坟头等遣策中作为通称的“偶人”意义不同。这里的两个偶人一持盖,一持矛,可能是主人的扈从。此处的“偶人”具体应如何解释,有待进一步研究。参见湖南省博物馆等《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田野考古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4年。
[22]来国龙指出,战国时期楚墓遣策主要出土于高等级墓葬中,汉代遣策则多出土于等级较低的墓葬,这种变化源于使用者身份的变化。参见Guolong Lai,Excavating the after life:the archaeology of early Chinese religion,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2015,pp.143-144.但是西汉时期除了马王堆,也有长沙渔阳汉墓、南昌海昏侯墓等高等级墓葬使用了遣策,遣策并非被高级贵族抛弃了,而是汉代以遣策随葬的墓葬等级拓宽了。
[23]凤凰山M10随葬器物记录在木牍上,关于偶人的内容有“大奴一人、大婢二人”。
[24]长沙仰天湖楚墓遣策简下方有一“已”或“句”字,与遣策正文文字有别。“已”字表示经核对无误,“句”字表示勾销不予入圹。参见郭若愚《长沙仰天湖战国竹简文字的摹写和考释》,《上海博物馆集刊》第三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25]本文所论“告地策”并非与遣策有所区别的文书,而应看作西汉前期遣策的组成部分。此处为叙述方便,仍暂时使用“告地策”一词来指称这类文献。
[26]邗江胡场M5木牍与其他告地策格式不同,暂不讨论。参见田天《江苏邗江胡场五号汉墓木牍的再认识》,《出土文献》第三辑,中西书局,2012年;张文瀚《告地策研究评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3年第1期。
[27]目前发现的7件告地策按时代排列分别为:荆州谢家桥M1(与偶人简配合使用)、荆州高台M18(格式相同、配合使用)、马王堆M3、毛家园M1(配合使用)、凤凰山M168(格式相同、配合使用)、孔家坡M8(格式相同)、凤凰山M10(配合使用)告地策。
[28]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随州孔家坡汉墓简牍》,第197页,文物出版社,2006年。
[29]李学勤认为,孔家坡木牍所载之“二年”为淮南王国纪年,淮南厉王二年即汉高祖十二年(前195年)。参见李学勤《随州孔家坡8号墓的年代学问题》,《新出简帛研究》,文物出版社,2004年。
[30]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高台18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8期。
[31]湖北省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宜黄公路荆州段田野考古报告之一》,第223页,科学出版社,2000年。
[32]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谢家桥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9年第4期。
[33]刘国胜《读西汉丧葬文书札记》,《江汉考古》2011年第3期。
[34]刘国胜提出,谢家桥一号汉墓木牍3可看作告地书正文,其余两件可看作是正文的附件。参见刘国胜《谢家桥一号汉墓〈告地书〉牍的初步考察》,《江汉考古》2009年第3期。纪安诺(Enno Giele)推断,告地书最初是作为随葬器物清单的封面。转引自傅敏怡《论马王堆3号汉墓“告地书”》,《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35]同[33]。
[36]黄盛璋《邗江胡场汉墓所谓“文告牍”与告地策迷再揭》,《文博》1996年第5期。
[37]里耶秦简博物馆等《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第70、208页,中西书局,2016年。
[38]《汉书·高帝纪下》,第54页,中华书局,1962年。
[39]高台M18所记大奴婢名“甲、乙”,不能完全排除虚构的可能性,但总的来看,偶人身份似无虚构的必要。陕西靖边唐代杨会墓石棺上所绘男女佣人也记有名字,如阿兰、春花、思力等。郑岩认为,这说明这些侍女是墓主最贴近的仆从,可以出入墓主的内寝。同一墓葬所绘其他人物并没有记载名字,以理推之,这些特意被记录下来的名字很有可能对应真实人物。这种情况与西汉偶人简十分相似,可为参考。郭延龄《靖边出土唐杨会石棺和墓志》,《考古与文物》1995年第4期;郑岩《魏晋南北朝壁画墓研究》,第251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
[40]据牍载日期可知,墓葬下葬时间为吕后五年(前184年),同[32]。
[41]刘国胜《谢家桥一号汉墓〈告地书〉牍的初步考察》,《江汉考古》2009年第3期。
[42]如《史记·陈涉世家》:“陈王怒,捕系武臣等家室,欲诛之。柱国曰:‘秦未亡而诛赵王将相家属,此生一秦也,不如因而立之。’”第1955页,中华书局,1959年。此以“家室”与“家属”并举,主要指武臣家人。从中可见,在“家属”一词中,家人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43]陈直《关于“江陵丞”告“地下丞”》,《文物》1977年第12期;刘国胜《高台汉牍“安都”别解》,《古文字研究》第24辑,中华书局,2002年;[日]大庭脩《前往冥府的通行证》,《汉简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44]金关和肩水都尉府有较多出入名籍与符、传相伴而出的情况,参见李均明《汉简所见出入符传与出入名籍》,《文史》第19辑,中华书局,1983年。
[45]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信阳楚墓》,第18~21页,文物出版社,1986年。
[46]巫鸿《说“俑”———一种视觉文化传统的开端》,《礼仪中的美术———巫鸿中国古代美术史文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
[47]凤凰山M167、M8的偶人全部置于边箱,参见长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张家山M247与M249共出土偶人10件,其中7件出土于M247头箱,3件出土于M249头箱。参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8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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