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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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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贵,男,1964年生,江西弋阳人,教授,历史学博士,现为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史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秦汉史。
摘 要:新近刊布的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第一次披露了有关西汉中期乡级“垦田租簿”的新史料。这份垦田租簿不仅记录了一乡“提封”、“可垦不垦”、“群不可垦”和“垦田”的具体数字,而且还首次记载了西汉中期“都乡七年”应征田亩面积、总田租额和亩收田租之数据,其中对“出田”和“定入田”等也有具体的规定。这为我们深入探讨西汉“垦田租簿”的文书格式和内容提供了第一手材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份“垦田租簿”出现了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简牍未见记载的亩收田租额等方面的具体数字,这些新材料为我们解决汉代田租征收方式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都乡七年垦田租簿”显示,西汉中期田租征收的具体办法是依据平均粮食产量和一定的税率按亩计征。
关键词: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都乡七年垦田租簿;田租征收
秦汉时期,垦田面积和田租数量等是各级地方政府“上计”的主要内容,它们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而且还与统治者治国理政和维护政权之稳定密切相关。因此,“垦田”和“田租”等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学者们热衷讨论的问题,如傅筑夫、林甘泉、赵俪生、高敏、钱剑夫、马大英、黄今言、杨际平和[日]山田勝芳等先生分别就秦汉时期的垦田和田租等问题进行过热烈讨论[①],但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仍未取得一致的认识,诸如汉代乡级垦田面积是如何统计的?“以命令田不出租”如何理解?乡级官府又是如何征收田租的?可喜的是,首次由马代忠先生披露的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②]。本文拟结合传世文献和其他汉简等材料仅就汉代乡级“垦田租簿”的文书内容和田租征收办法等问题作一分析。不妥之处,敬请师友指正。
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的内容
先秦时期,“簿”与“书”主要以文字表述为主,但是降至秦汉,“簿籍之体式逐渐与书檄分离,账簿、名册之类已明显划分出记载不同要素的若干栏目,主项居于主要位置”[③],正所谓“人入名籍,物录簿书”[④]。《史记》卷一○二《张释之冯唐列传》载:“上问上林尉诸禽兽簿……”[⑤]《汉书》卷二四《食货志》:“(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菑姓伟等)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唐代颜师古注云:“簿,计簿也。”[⑥]可见,这时的“簿”包含两种意思,一是账簿,二是作为地方官吏“上计”的主要依据。在传世文献和以往简牍材料中,我们常见“集簿”、“月言簿”、“四时簿”、“计簿”、“校簿”和“谷簿”等文书形式,而惟独不见“垦田租簿”之记载。可喜的是,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第一次披露了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简牍未见记载的西汉中期乡级“垦田租簿”,请看如下简文:
上栏:
・都乡七年垦田租簿
垦田六十顷二亩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率斗三升奇十六石三升一斗半
凡垦田六十顷二亩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
出田十三顷四十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
出田二顷六十一亩半租卅三石八斗六升乐人婴给事柱下以命令田不出租
下栏:
凡出田六十顷七亩租二百一十八石五斗六升
定入田四十三顷九十五亩租五百七十八石一斗半
提封四万一千九百七十六顷七十亩百七十二步
其八百一十三顷卅九亩二百二步可垦不垦
四万一千一百二顷六十八亩二百一十不群不可垦
以上就是我们迄今为止所见的惟一一条有关西汉中期乡级“垦田租簿”的材料。这份档案材料完整再现了西汉中期乡级“垦田租簿”的文书格式和内容,简文分为上下两栏,上栏以“・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为标题,依次记录了“都乡七年垦田”的总面积及总租税收入、免田租之项目;而下栏则记录了总免税垦田面积及田租总数、租税收入总面积及租税总收入、“提封”总面积、“可垦不垦”面积和“群不可垦”面积等。为了正确理解西汉中期“垦田租簿”的内容,我们首先要注意该份档案文书的以下几个主项:
第一,标题“・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何谓“都乡”?前辈学者对之歧义纷纭,如有“城内街市”说[⑦]、“城市附近之乡”说[⑧]和“城市之乡”说[⑨]等,产生这一歧义的根本原因在于“都乡之制,前史不载”[⑩]。但根据新出简牍所反映的“都乡”,裘锡圭先生的研究值得重视,裘先生以为:“古代称县治所在之乡为都乡,其它非县治所在之乡为离乡。”[11]笔者以为,这一论断是正确的,“县治所在之乡”的户口和人口数多于“离乡”,如安徽天长西汉墓出土之木牍载:
户凡九千一百六十九少前 (1)
口四万九百七十少前(2)
东乡户千七百八十三口七千七百九十五(3)
都乡户二千三百九十八口万八百一十九(4)
杨池乡户千四百五十一口六千三百廿八 (5)
鞠(? )乡户八百八十口四千五 (6)
垣雍北乡户千三百七十五口六千三百五十四(7)
垣雍东乡户千二百八十二口五千六百六十九(8)[12]
以上所引天长纪庄木牍为“西汉中期偏早”的户籍史料[13]。该《户口簿》显示,“都乡”的户口和人口数皆大于“东乡”、“杨池乡”、“鞠(?)乡”、“垣雍北乡”和“垣雍东乡”。当然,从该墓葬出土的“算簿”来看,“都乡”所上交的算赋也是最多的。那么,“都乡”又是如何管理的?《续汉书•百官志》云:“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14]可见,乡级机构设置有“有秩(或啬夫)”、“三老”、“游徼”和“乡佐”等,主要负责“教化”、“禁司奸盗”和赋税征收等工作。“乡户五千,则置有秩”[15],而一些规模较小之乡则仅设“啬夫”。上引简文中的“都乡户二千三百九十八”,不及五千,故而有可能设有“乡啬夫”一职[16]。
另外,此处之“七年”指的是西汉长沙王刘庸七年,亦即汉武汉元狩元年(前122年)[17]。从“・都乡七年垦田租簿”来看,汉代乡级“垦田租簿”是按年度编制而成的。
第二,“垦田租簿”记录了两个主项(“垦田”和“租”)的内容。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垦田”的情况。如前引“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中的简文“垦田六十顷二亩”、“提封四万一千九百七十六顷七十亩百七十二步”、“其八百一十三顷卅九亩二百二步可垦不垦”和“四万以前一百二顷六十八亩二百一十不群不可垦”。不难看出,汉代乡级行政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官府对账簿文书的要求登记“提封”、“可垦不垦”、“群不可垦”和“垦田”的准确数字信息。这对我们正确认识以下这段话很有帮助,如《汉书》卷二八《地理志》载:
本秦京师为内史,分天下作三十六郡。汉兴,以其郡(大)〔太〕大,稍复开置,又立诸侯王国。武帝开广三边。故自高祖增二十六,文、景各六,武帝二十八,昭帝一,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羣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第1639-1640页)
以上这段话分别记录了西汉高祖至孝平时期“郡国”、“县邑”、“道”、“侯国”、“提封田”、“群不可垦”、“可垦不可垦”和“定垦田”等具体而详细之史料[18]。其中,“提封田”、“群不可垦”、“可垦不可垦”和“定垦田”就与上引“垦田租簿”所记项目相同[19]。由此可见,中央凭籍“上计”制度完全可能统计出如此详实而准确的数据,其中,乡级编制的“垦田租簿”必定是其最原始的资料来源之一[20]。
另一个主项就是“租”。前引“垦田租簿”就依次登记了应征田亩、田租总数和各分项的情况,这正好可以与《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所记载的“租”之账簿作一对比,如江陵凤凰山简牍载:
市阳租五十三石三斗六升
其六石一升当()物
其一斗大半当麦
(以上为第一栏)
其七升半当□
其一石一斗二升当秏
其四石五斗二升当黄白□
(以上为第二栏)
定石五斗三升半
监(?)印(?)
凡□十一石八斗三升。
(以上为第三栏)[21]
以上就是我们所见到的西汉前期田租簿。可以看出,此份文书与“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并不相同,此处仅记录了“租”情况。笔者推测,乡级机构当另有“垦田”等方面的簿书,然后乡吏将两者合并而编制成了某年之“垦田租簿”。
第三,田租免征范围。前引“都乡七年垦田租簿”计有两种人属于免征田租范围,一是“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二是“乐人婴给事柱下以命令田不出租”。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的情况。肖之兴先生解释说,“归义”指的是“汉朝中央政府给予边疆少数民族首领的一种封号”[22]。愚以为,肖先生之观点存在缺漏。根据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所见“都乡七年垦田租簿”的记载,“归义”不仅包括首领,而且还包括“民”。上引“归义民”在先秦两汉时期的传世文献及出土材料中均不见记载,而与此相反,“归义楼剸王”[23]、“归义越侯”[24]、“归义羌侯杨玉”[25]和“归义粤侯”[26]等在文献中却屡见记载。这就是肖之兴等学者将“归义”释为“汉朝中央政府给予边疆少数民族首领的一种封号”的原因之所在。由此可知,“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中出现的“归义民”之称谓不仅填补了史籍之空白,而且还加深了学界对“归义”的进一步理解。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蛮夷归义民”属于国家优抚的对象,其中,免征田租是汉代官府宽宥少数民族的政策之一。请看如下史实:
时有巴郡阆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楼射杀白虎。昭王嘉之,而以其夷人,不欲加封,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筭,伤人者论,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27]
至高祖为汉王,发夷人还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28]
汉连兵三岁,诛羌,灭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29]
先是含洭、浈阳、曲江三县,越之故地,武帝平之,内属桂阳。民居深山,滨溪谷,习其风土,不出田租。[30]
和帝永元十三年,巫蛮许圣等以郡收税不均,怀怨恨,遂屯聚反叛。[31]
以上就是正史所记有关少数民族赋税的几则史料。这几则史料大致反映了如下历史事实:
一是秦所并之“蛮夷”需缴纳赋税。如“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规定:“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32]前引“巴郡阆中夷人”因为射杀了为害一方的“白虎”而得到了秦昭襄王的嘉奖,故而“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筭”。李贤注曰:“优宠之,故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税,虽有十妻,不输口筭之钱。”[33]也就是说,“板楯蛮夷”此时仅免除了“户免其一顷田之税”,其余田亩仍需纳税。而且,此种宽宥政策仅限“巴郡阆中夷人”之地区。
二是汉时免征“蛮夷”之田租成了常制。汉高祖为汉王时,“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但还需按户缴纳“賨钱”。西汉中期,汉在“番禺以西至蜀南”地区“置初郡十七”,“以其故俗治,毋赋税”。所以,黄今言先生说:“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初郡无赋税,带有政治上的安抚性质,目的是稳住那里的政治统治,但也是当时民族政策的一个体现,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发展。”[34]其实,时至武帝时期,除了“初郡无赋税”外,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也“不出田租”,上引“临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就是明证。
倘若官府“增其租赋”,蛮夷必然“杀乡吏,举种反叛”[35]。和帝永元十三年(101),因为“巫蛮许圣等以郡收税不均”,“怀怨恨,遂屯聚反叛”。所以,顺帝永和元年(136),尚书令虞诩就一语道破了其中的奥秘:“自古圣王不臣异俗,非德不能及,威不能加,知其兽心贪婪,难率以礼。是故羇縻而绥抚之,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先帝旧典,贡税多少,所由来久矣。今猥增之,必有怨叛。计其所得,不偿所费,必有后悔。”[36]
其次,“乐人婴给事柱下以命令田不出租”。就汉代减免田租问题,黄今言先生将之总结为九种类型:一曰“出于军事目的而减免”;二曰“在少数民族地区或新设郡县的减免”;三曰“皇帝巡幸所过之处的减免”;四曰“皇帝家乡的减免”;五曰“国有大典或出现所谓‘祥瑞’的减免”;六曰“‘寇乱’地区的减免”;七曰“劝课农桑的减免”;八曰“灾荒性的减免”;九曰“对贫困户的减免”[37]。但惟独不见“以命令田不出租”的情况。那么,该如何理解上引简文中的“乐人婴给事柱下以命令田不出租”的问题?
一是“乐人”。何谓“乐人”?其重要性体现在何处?《楚国历史文化辞典》云:“信阳长台关楚墓竹简记有‘乐人之器’。‘乐人’当为乐官名。《仪礼•燕礼》‘乐人悬’,贾公彦疏:‘天子有大司乐并有乐师之官。’这种乐官专为国君、朝廷及贵族进行军旅、外交、婚丧、祭祀、飨宴等活动司乐。”[38]笔者拟在此处仅就乐人在“祭祀”方面的重要性作一说明。高祖时期,叔孙通“因秦乐人,制宗庙乐”[39]。如《汉书》卷二二《礼乐志》载:
大祝迎神于庙门,奏《嘉至》,皇帝入庙门,奏《永至》,以为行步之节,犹古《采荠》、《肆夏》也。乾豆上,奏《登歌》,独上歌,不以管弦乱人声,欲在位者遍闻之,犹古《清庙》之歌也。《登歌》再终,下奏《休成》之乐,神明既飨也。皇帝就酒东厢,坐定,奏《永安》之乐,美礼已成也。又有《房中祠乐》,高祖唐山夫人所作也。周有《房中乐》,至秦名曰《寿人》。凡乐,乐其所生,礼不忘本。高祖乐楚声,故《房中乐》楚声也。孝惠二年,使乐府令夏侯宽备其箫管,更名曰《安世乐》。(第1043页)
由此可见,“乐人”在祭祀礼仪上不可或缺。因为在祭祀的每一环节乐人都要演奏不同的音乐,如迎神时乐人演奏《嘉至》;当皇帝步入庙门时,演奏《永至》;献上“脯羞之属”之时,乐人就要演奏《登歌》;《登歌》奏毕,就是演奏《休成》之乐了,意即“美神明既飨”。当皇帝“就酒东厢”,乐人就演奏《永安》,至此,“美礼已成”。降至武帝时期,“郊祀之礼”也得以确立,“祠太一于甘泉,就乾位”,“祭后土于汾阴,泽中方丘”[40]。显然,汉代人的生活离不开“乐人”。正是因为“乐人”的地位和身分很高,故而在“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中有免征“乐人”之田租的规定。
二是“给事柱下”。《汉书》卷五九《张汤传附子安世传》:“(张安世)用善书给事尚书,精力于职,休沐未尝出。”师古注曰:“于尚书中给事也。给,供也。”(第2647页)《汉书》卷九三《李延年传》:“(李延年)坐法腐刑,给事狗监中。”师古注曰:“掌天子之狗,于其中供事也。”(第3725页)可见,“给事”就是指供职或供事之意。杨鸿年先生也说:“给事就是供事,在尚书中供事的就叫做给事尚书,在狗监中供事的就叫做给事狗监中。”[41]那么,“柱下”又作何解释?《后汉书》卷四三《何敞传》:“(永元之际)幸汉德未衰,大臣方忠,袁、任二公正色立朝,乐、何之徒抗议柱下……国家危矣。”在“柱下”条注引《汉官仪》曰:“侍御史,周官也,为柱下史,冠法冠。”李贤解释说:“乐恢为司隶,何敞为御吏,并弹射纠察之官也。”(第1487页)因此,“柱下史”与监察相关,在“柱下”中做事的当然就叫做“给事柱下”了[42]。
三是“以命令田不出租”。在汉代,“以命令田不出租”当有专门登记之账簿,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简331-332载:“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简331)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简332)”[43]此条法律将“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三个簿籍种类列在一起,说明了它们是密切相关的。学术界对“田命籍”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如朱绍侯认为,田命籍指的就是田名籍[44]。曹旅宁说:“初步推定张家山汉简《户律》中的‘田命籍’可能就是记载农民耕种土地的质量以及休耕土地情况的簿籍。”[45]而杨振红则推测:“田命籍可能是记录那些具有豁免特权不需交纳田租者的土地册。”[46]那么,何谓“命令”?《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记载:“命为‘制’,令为‘诏’。” 裴骃《集解》注引蔡邕说:“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47]因此,笔者赞同杨振红先生的观点。其大意就是,官府在登记免征田租对象时,必须事先依据“制诏”或“命令”等法律规定确定“田不出租”的范围。也就是说,上级部门为了全面了解“以命令田不出租”的情况,设有专门之簿籍“田命籍”,以为登记“垦田租簿”的基本材料之一。
概而言之,这份西汉中期“都乡七年垦田租簿”的文书内容与江陵凤凰山汉简中的“市阳租”簿不同,它其实包含两个主项:垦田和田租。一方面,“垦田租簿”分别记录“垦田”、“可垦不垦”、“群不可垦”和“提封”的详细数据,而且还分上下栏分别登记了总租额、亩收田租、“凡出田”和“定入田”的租额情况。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份文书还提到了两种免征田租的人:“蛮夷归义民”和“乐人婴给事柱下”。另一方面,从这份文书中的“垦田”、“租”、“率”、“奇”、“出田”、“凡出田”和“定入田”等账簿主项来看,西汉中期“垦田租簿”的登记和编制是有严格规定的。
二、田租的征收
由于正史中仅记载了田租税率的情况,致使后来无法了解秦汉田租的具体征收办法。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之有四种不同的意见:一是按产量征税[48];二是定额田租税[49];三是按田亩和产量相结合的方式征收[50];四是按亩征收[51]。那么,汉代田租究竟是如何征收的?可喜的是,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都乡七年垦田租簿”透露了一些历史信息,为我们重新审视这一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
根据“都乡七年垦田租簿”,笔者认为,西汉中期的田租征收是依据平均粮食产量和一定的税率按亩来征收的。在讨论汉代田租征收的具体办法之前,我们有必要厘清如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应征田亩面积、亩收租额和亩制问题。上引“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中对应征田亩面积和亩收租额有确切之记载:
垦田六十顷二亩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率斗三升奇十六石三斗一升半[52]
凡垦田六十顷二亩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
此处应征税的“垦田”面积为“六十顷二亩”[53],征收的总田租额为“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54]。简文中的“率”指的是平均之意,亦即:
=1.3271826斗/亩
故而,简文才有“率斗三升”之记载,也就是每亩一斗三升之田租。而“奇”指的是每亩一斗三升之后的小数,亦即0.0271826斗/亩[55]。“十六石三斗一升半”又是如何计算得出的呢?请看:
6002亩×0.0271826斗/亩=163.1499652斗。
可见,“奇”后的数目恰好为“十六石三斗一升半”。所以,“率斗三升”乘以“六十顷二亩”加上“六十顷二亩”乘以“0.0271826斗/亩”正好为总田租数7965.75斗。用数学表示如下:
(6002亩×1.3斗/亩)+(6002亩×0.0271826斗/亩)=7802.6斗+163.1499652斗=7965.7499斗
既然应征田亩面积和亩收租额确定了,那么,此处的亩制又如何理解呢?是大亩还是小亩?现在我们有必要弄清楚秦汉亩制的情况。陈梦家先生说:“小徐本《说文》曰‘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应是秦始帝统一天下后制。”[56]陈先生的观点正确吗?请看如下记载:
赵是(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公(简159)无税焉(简160)。[57]
(秦武王)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内史匽民、臂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简604[58]
上引银雀山汉简说明,春秋末战国初期三晋就开始出现了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制度了。而青川木牍显示,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秦更修为田律,确定了“袤八则为畛”[59]。胡平生考证阜阳汉简时说:“卅步为则。”[60]那么,“八则”就是二百四十步。所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应是秦始帝统一天下后制”的观点并不正确。
汉承秦制,亩制也是二百四十步为亩。但有学者根据《盐铁论》的记载,推测汉初为“百步为亩”的小亩制,如《盐铁论•未通》载:“御史曰:古者制田百歩为畆,民井田而耕,什而籍一,义先公而后已,民臣之职也。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歩而一畆,率三十而税一。”[61]事实果真如此吗?请看如下史料:
启广 田从(纵)卅步,为启广几何而为田一亩?曰:启八步。术曰:以卅步为法,以二百步为实。启从(纵)亦如此。(简159)[62]
少广 救(求)少广之术曰……即耤(藉)直(置)田二百步亦以一为若干,以为积步,除积步如法得从一步。一盈步者,以法命其分。有(又)曰:复(简165)之,即以广乘从(纵),令复为二百步田一亩。(简166)[63]
由此可知,《盐铁论•未通》中“古者制田百歩为亩”实为西周之亩制,而非汉初的制度[64]。张家山汉简进一步证明了汉初承袭了秦的“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制度。毫无疑问,邓展的解释是正确的,如邓展说:“九夫为井,三夫为屋。夫百畮,于古为十二顷。古百步为畮,汉时二百四十步为畮,古千二百畮,则得今五顷。”[65]至西汉武帝时期,“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已经成为定制了[66]。
二是田租税率和平均粮食产量问题。可能有学者会问:每亩1.3271826斗的田租不是很高了吗?因为汉献帝初平期间(190年-193年)也才“令收田租亩粟四升”[67]。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汉代田租税率和亩产量的情况。
西汉初期,汉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68],这是相对于秦“收泰半之赋”[69]而言的。文帝二年(前178年)曾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70],十二年,文帝又感叹“农民甚苦”[71],“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72]。这说明,文帝时期田租税率已从“什五而税一”降至“三十税一”了。“三十税一”之制“实肇端于文帝初年,只是文帝时尚未形成定制”[73]。景帝元年(前156)“除田半租”[74],亦即“三十税一”。至此,西汉“三十税一”之田租税率未曾改变。毫无疑问,汉初实行“三十税一”的田税制度,其目的在于劝农重本,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如汉文帝于前十二年(前168)下诏曰:“道民之路,在于务本。朕亲率天下农,十年于今,而野不加辟,岁一不登,民有饥色,是从事焉尚寡,而吏未加务也。吾诏书数下,岁劝民种树,而功未兴,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劝民不明也。且吾农民甚苦,而吏莫之省,何以劝焉?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75]可见,文帝从吏治和政策上采取了很多“务本”措施,但还是“野不加辟”,“民有饥色”。那么,“何以劝焉?”,只有实行“三十税一”政策,减轻农民的负担,才能使农民务本,从而稳定农业,巩固国家之经济基础。
上引“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为汉武帝时期的官方文书,田租税率肯定为“三十税一”。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都乡”地区的粮食亩产量。根据“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之记载,“都乡”可征税之田有6002亩,总田租数为796.57499石,那么,总产量为:
796.75石/ =23902.5石
平均粮食产量为:
23902.5石/6002亩=3.9824石/亩
由此可见,当时“都乡”地区的粮食亩产为4石左右[76]。现在的问题是,这一产量是否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呢?据《淮南子·主术训》记载:“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针对这则史料,吴慧先生分析说:“《淮南子》所述是南方的水田……大亩十亩,中等条件每年产四十石,亩产四石。”[77]因此,《淮南子•主术训》记载的南方亩产量正好与地处南方之长沙国“都乡七年垦田租簿”所记大体一致,这说明了这则史料是可信的。另外,《史记》卷二九《河渠书》载:“五千顷故尽河壖弃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谷二百万石以上。”可知,2000000石/500000亩=4石/亩,这进一步证实汉代粮食产量为每亩4石左右[78]。总之,在西汉中期,亩收1.3271826斗的田租和每亩4石的产量是可信的。
在理解了以上问题以后,现在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汉代田租征收的具体办法。根据上引“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之记载,汉代田租征收大致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确定应征田租的田亩数。在乡级“垦田租簿”所记载的三类土地(“垦田”、“可垦不可垦”和“群不可垦”)当中,只有“垦田”的面积才是应征田租的面积。
第二,明白亩收田租的根据所在。简文“垦田六十顷二亩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率斗三升奇十六石三斗一升半”中每亩1.3271826斗的田租额是如何得出的?根据前文分析可知,每亩征收1.3271826斗的田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全国统一的田租税率,亦即“三十税一”之制度;二是粮食平均产量。依据这些条件,即可计算出应征田亩之田租总额:
23902.5石×=796.75石
这一步至关重要,因为它使用全国通行的“三十税一”之田税制,体现了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第三,在此基础上,再剔除“出田”面积及其租额,最终确立该年实际上交之田租额。如上引简文:“定入田四十三顷九十五亩租五百七十八石一斗半。”我们可以将实际缴纳田亩面积和租额用数学表示如下:
6002亩-(1345.5亩+261.5亩)=4395亩(实际缴纳田租之面积)[79]
4395亩×1.3271826斗/亩=5832.9675斗=583.29675石
简文中的“定入田”指的是该年实际上交之田亩面积。征税田亩面积的计算结果与简文“四十三顷九十五亩”相同。但是按亩收1.3271826斗之租额,实际应收583.29675石,而简文却为“租五百七十八石一斗半”。其统计结果与简文所记相差5.14675石,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请看汉简中有关“秏(耗)租”和“租吴(误)券”的记载:
秏(耗)租 秏(耗)租产多干少,曰:取程七步四分步【一】一斗,今干之七升少半升,欲求一斗步数。术(術)曰:直(置)十升以乘七斗<步>四分步(简86)一【为实,七升少半升为法】,如干成一数也。曰:九步四分步三十九而一斗。程它物如此。(简87)[80]
租吴(误)券 田一亩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误券一石五斗,欲益耎其步数,问益耎几何。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术(術)(简96)曰:以误券为法,以与田为实。(简97)[81]
以上就是两则张家山汉墓竹简《算数书》中所反映的汉代官府在田租征收过程中出现“秏(耗)租”或“租吴(误)券”情况的材料。一方面,官府在田租征收过程中会出现“秏(耗)租”,前引江陵凤凰山汉简“市阳租”簿中还特意提到了租税“当秏”的问题:“其一石一斗二升当秏。”[82]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当时垦田租簿的登记者出现失误,亦即上引简文中的“租吴(误)券”所反映的情况。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西汉中期田租征收的具体办法是依据平均粮食产量和一定的税率按亩计征。
三、结论
新近披露的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中的“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不仅为我们正确理解西汉赋税制度提供了原始的第一手材料,而且还对进一步探明西汉中期江南地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情况打下了坚实的史料基础。
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所见“都乡七年垦田租簿”文书首次记录了西汉中期一乡之“垦田”、“可垦不垦”、“群不可垦”和“提封”的面积,而且还反映了当时应征田亩之总租额、亩收租额、“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以命令田不出租”和“定入田”之田租等历史事实。这批简牍为我们了解西汉“垦田租簿”的文书形式和内容提供了第一手原始材料。
尤其重要的是,这份“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为我们重新审视聚讼已久的汉代田租征收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该批简牍出现了三种类型的土地,只有其中的“垦田”面积才是应征田税之田亩面积。因此,在田租征收过程中,首先要确认应征田租的田亩数;其次,根据应征田租的田亩总数、平均产量和税率,再确定亩收田租额;最后,剔除“出田”的租额,得出该年之实际上交官府的田租总数。其中,平均粮食产量和一定的税率是西汉中期田租征收过程中的两个关键因素。
[①]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47页;林甘泉:《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144-171页;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7-68页;高敏:《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出版社,1982年,第58-120页;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8-46页;马大英:《汉代财政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第25-45页;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38-126页;杨际平:《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日]山田勝芳:《秦漢財政收入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3年,第27-136頁;[日]山田勝芳:《張家山第二四七号漢墓竹簡「二年律令」と秦漢史研究》,《日本秦漢史學會會報》3號,2002 年,第45-68頁。当然,除了这些代表性之研究成果外,还有臧知非和李恒全等就汉代田租征收方式问题的讨论,参见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江海学刊》2003年第6期;李恒全:《汉代田税百亩征收说确难成立——与臧知非先生再商榷》,《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②]马代忠:《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初步考察》,《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213-222页。马代忠先生在文中首次就《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中的简文释读、武帝时期平均亩产等问题进行了有益之探讨。
[③]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47页。
[④]吴昌廉:《居延汉简所见“簿”、“籍”述略》,《简牍学报》1980年第7期。
[⑤]司马迁:《史记》卷一○二《张释之冯唐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752页。
[⑥]班固:《汉书》卷二四《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83页。
[⑦]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77页。
[⑧]孙钺:《中国历代官制讲座》,《文史知识》1985年第4期。
[⑨]高敏:《秦汉都亭考略》,收入所著《秦汉史探讨》,郑州:中州出版社1998年,第224-240页。
[⑩] [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集古录跋尾》,北京:中国书店,1986年,第1140页。
[11]裘锡圭:《啬夫初探》,收入所著《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7页。里耶秦简中也有“都乡”之简文,朱湘蓉说:“都乡主当是官职名。秦汉官制中未见都乡主,但都乡可指行政区划名。”参见朱湘蓉:《从敦煌汉简看里耶简文书词语的训释》,《敦煌学辑刊》2006年第3期。蔡万进先生在探讨天长纪庄西汉木牍时云:“在一县之中设一都乡,秦汉时期应是常制(《户口簿》记东阳县亦有‘都乡’)。”参见蔡万进:《天长纪庄木牍<户口簿>及相关问题》,《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1期。
[12]纪春华等:《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11期。
[13]纪春华等:《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11期。
[14] 注引《汉官》曰:“乡户五千,则置有秩。”注引《风俗通》曰:“啬者,省也。夫,赋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赋。”第3623页。
[15]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周天游等校对),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8页。
[16]西北汉简就载有“都乡啬夫”,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81.10、181.2A、181.10、213.28A和213.44A;《居延新简》E.P.F22:1、E.P.F22:21和E.P.F22:29等。
[17]整理者认为,汉武帝元朔和元狩并无七、八、九等年数,而长沙国王刘庸在位二十八年,因此,此份文书的时间当为刘庸之纪年。参见长沙简牍博物馆等:《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收入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1页。
[18]唐代颜师古注曰:“提封者,大举其封疆也。”臧知非以为,“提封”指的就是“战国西汉实行的‘田亩制度’——设定封疆、计算亩积以制土分民的方法,同时计算出应该征收的田税(租)数量”。见臧知非:《战国西汉“提封田”补正》,《史学月刊》2013年第12期。但是,根据“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和《汉书》卷二八《地理志》之记载,愚以为,“提封”应包括三种类型的土地:“群不可垦”、“可垦不可垦”和“定垦田”。因此,颜师古的解释正确无误。
[19]其中的“定垦田”指的是剔除“出田”后实际应征田租之田亩面积。
[20]毫无疑问,长沙国的面积是通过各乡统计并“上计”县和郡国而得出的。劳幹先生曾统计过西汉长沙国的总面积,劳幹先生认为,长沙国总面积为75510平方公里,每公里3.1人。参见劳幹:《两汉郡国面积之估计及口数增减之推测》,《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本第二分,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53年,第219页。可见,当时长沙国地广人稀,“可垦不垦”的荒地一定不少。
[21]湖北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05页。其他简牍材料也说明了这一文书格式,如西汉《河堤简》简200:“川南乡南坸堤,凡十八里百七十步,积五万五千六百五十步。(率)广十步,积五万五千七百步,畸多,实五十。”简203:“•莫阳乡河堤,凡卅里二百六步•积四万五□□□□。”简207:“•北乡河堤,凡七十二里七十步,积廿万七千卅步。”见陈松长:《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香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年,第86、87和88页。《河堤简》一共二十四枚,此仅举其要。李均明先生将这些《河堤简》归为“诸乡河堤簿”。参见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75页。
[22]肖之兴:《试释“汉归义羌长”印》,《文物》1976年第7期。
[23]《史记》卷二○《建元以来侯者年表》,第1044页。
[24]《史记》卷一一三《南越列传》,第2975页。
[25]《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第2973页。
[26]《汉书》卷九五《南粤传》,第3857页。
[27]范晔:《后汉书》卷八六《板楯蛮夷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842页。
[28]《后汉书》卷八六《板楯蛮夷传》,第2842页。
[29]《史记》卷三○《平准书》,第1440页。《集解》裴骃注引徐广曰:“南越为九郡。”裴骃案:“晋灼曰‘元鼎六年,定越地,以为南海、苍梧、郁林、合浦、交趾、九真、日南、珠崖、儋耳郡;定西南夷,以为武都、柯、越巂、沈犂、汶山郡;及地理志、西南夷传所置犍为、零陵、益州郡,凡十七也。’”以上十七郡均“毋赋税”之征。
[30]《后汉书》卷七六《卫飒传》,第2459页。
[31]《后汉书》卷八六《巴郡南郡蛮传》,第2841页。
[32]《后汉书》卷八六《巴郡南郡蛮传》,第2841页。
[33]《后汉书》卷八六《板楯蛮夷传》,第2842页。
[34]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74页。
[35]《后汉书》卷八六《南蛮传》,第2833页。
[36]《后汉书》卷八六《南蛮传》,第2833页。
[37]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73-78页。
[38]石泉主编:《楚国历史文化辞典》,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16页。
[39]《汉书》卷二二《礼乐志》,第1043页。
[40]《汉书》卷二二《礼乐志》,第1045页。
[41]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43页。
[42]根据正史的记载及其上下文语义,此处“乐人婴给事柱下”当指名叫“婴”的乐人,而非一类人也。
[4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4页。
[44]朱绍侯:《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河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45]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31页。张荣强先生说“田命籍”颇令人费解:“‘田命籍’疑系个人名下的田籍,其与‘田比地籍’的区别,或许在形式上前者是以田系人,后者则是以人系田。”张荣强:《孙吴简中的户籍文书》,《历史研究》2006年第6期。
[46]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尽管杨振红先生当时未看到“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但杨先生的推测是正确的。
[47]《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6页。
[48]劳幹:《秦汉史》(再版),台北:中华文化出版社委员会,1955年,第135页。
[49]魏良弢:《西汉“三十税一”和“献费”初探》,《南京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江海学刊》2003年第6期。
[50]高敏:《秦汉赋税制度考释》,收入所著《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第62页;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88页。
[51]李恒全:《也谈西汉田税的征收方式问题──与臧知非先生商榷》,《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52]此处“奇十六石三升一斗半”有误,实为“奇十六石三斗一升半”。倘若为“奇十六石三升一斗半”,则无法得出总田租额“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但如果为“奇十六石三斗一升半”,则与租簿所记之总租额相符。笔者怀疑,此乃垦田租簿登记者之笔误所致。
[53]根据这份租簿,“垦田”为征税之田,而“可垦不垦”和“群不可垦”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54]陈梦家先生考证说:“西汉时既有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斛的量器,也有六升为一斗的量器,前者用以计算大石,后者用以计算小石。”参见陈梦家:《关于大小石、斛》,收入所著《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51页。
[55]杨际平先生通过对东海郡《集簿》的分析后认为,当时田租为亩收3升上下。参见杨际平:《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愚以为,杨先生之结论与“都乡七年垦田租簿”所记亩收田租额相差悬殊,或许与所处地区和生产力有关。
[56]陈梦家:《亩制与里制》,《考古》1966年第1期。
[57]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吴问》,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30页。
[58]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1页。
[59]于振波先生依据《说文解字注》之解释认为,秦实施“二百四十步为亩”之制当始于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参见于振波:《简牍与秦汉社会》,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18页。又,《说文》曰:“畮,六尺为步,步百为畮。”段玉裁解释说:“秦田二百四十步为畮,秦孝公之制也,商鞅开阡陌封疆。则邓展曰:古百步为畮,汉时二百四十步为畮。按汉因秦制也。”[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十三篇下“田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95-696页。笔者以为,于先生的判断或许有据,因为青川木牍《更修为田律》所记内容就是更改以前的田制,其中就包括“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制度,因此,这一制度当实施于秦孝公时期,而最终确立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
[60]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文史》第19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61]王利器校注:《新编诸子集成(第一辑)•盐铁论校注(定本)》,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91页。
[62]所谓“启广”,整理者说:“已知一亩田的步数和长度而求其宽。”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69页。
[6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54页。
[64]马大英先生也认为,“汉初田制仍旧沿用周秦时代的老办法”,“六尺为步,步百为畮”。马先生对这两种亩制作过计算比较,汉初“六尺为步,步百为畮”之亩等于275.23平方米,“只相当于现制市亩的41.28%”;而“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之亩是西汉武帝时期施行的,一汉亩等于“660.55平方米,相当于现制市亩的99.08%。或者说,和现制市亩基本相当”。见马大英:《汉代财政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第26页。
[65]《汉书》卷二四《食货志》注引邓展曰,第1139页。
[66]杨际平先生也说:“这里我不想用‘大亩’这个概念,因为有‘大亩’想必也就有‘小亩’,但在汉代,特别是汉武以后,我们还未发现使用‘小亩’概念的实例。”参见杨际平:《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笔者非常赞同杨先生的观点。
[67]《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及初平袁氏,以定邺都,令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匹而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藏强赋弱。”第782页。
[68]《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27页。
[69]《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26页。
[70]《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18页。
[71]《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24页。
[72]《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35页。
[73]高敏:《秦汉赋税制度考释》,收入所著《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第61页。
[74]马大英先生以为,“三十税一”之制确立于景帝前元二年(前155),实误。《史记》卷一一《孝景本纪》记载:“元年四月乙卯,赦天下。乙巳,赐民爵一级。五月,除田半租。”
[75]《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24页。
[76]宁可先生说:“汉代量制有大石小石两种,一小石当大石六斗,一大石当一•六六六小石。从有关文献及考古材料看,当时通行的是大石。”参见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3期。因此,此处之“石”应为“大石”,因为它符合一石十斗,一斗十升之制,且与后文分析和计算之结果一致。
[77]参见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北京:农业出版社出版,1985年,第115页。然而,杨际平先生以为:“倘若东海郡《集簿》所反映的亩产包括‘四种五获’的复种指数在内,那么一年一熟地区的一般亩产就只有7斗上下(即比东海郡年平均亩产少20%)。”参见杨际平:《再谈汉代的亩制、亩产——与吴慧先生商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至于农作物的品种问题,吴慧先生说,就平均亩产而言,粟、稻和麦是一样的,而大豆的平均产量可能要低一些。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第124页。除此以外,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还有杨际平:《再谈汉代的亩制、亩产——与吴慧先生商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周国林:《关于汉代亩产的估计》,《中国农史》1987年第3期;吴朝阳、晋文:《秦亩产新考——兼析传世文献中的相关亩产记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李孟扬、刘有菊:《“亩收百石”之谜——再为泛胜之说几句话》,《文史哲》1964年第2期;李根蟠:《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看战国亩产和生产率》,《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4期;于琨奇:《秦汉粮食亩产量辨》,《中国农史》1990年第1期;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3期;高维刚:《汉代的石与斛及其大小——兼论汉代人口食粮与亩产量》,《先秦秦汉史》1991年第8期;高志辛:《汉代亩产量与钟容量考辨》,《中国史硏究》1984年第1期;王忠全:《西汉亩产量管见》,《农业考古》1986年第1期。以上学者就秦汉亩产问题的研究存在很大分歧,大致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以杨际平等先生为代表的低产说(亩产七十市斤左右);二是以宁可和周国林等先生为代表的中产说(亩产一百至一百四十市斤左右);三是以吴慧和李根蟠等先生为代表的高产说(亩产二百五十市斤)。
[78]宁可先生认为,此处《淮南子•主术训》和《史记》卷二九《河渠书》所记亩制皆为大亩,“一大亩收四石,折成小亩,合一亩收一•六六六石”,两者所记皆为水稻田之产量。参见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3期。
[79]其中“出田”分别为:“出田十三顷四十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和“出田二顷六十一亩半租卅三石八斗六升乐人婴给事柱下以命令田不出租”。
[8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43-144页。
[8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45页。
[82]湖北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第105页。
原文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2期
来源:先秦秦汉史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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